序号 |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|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| 法定代表人 (负责人) | 主要违法事实 | 行政处罚依据 |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| 行政处罚机关 | 结案日期 | 备注 |
1 | 武农罚〔2026〕11号 | 陈*金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(生猪)案 | 陈*金 |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二十九条“禁止屠宰、经营、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、经营、加工、贮藏、运输下列动物产品:第(三)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;第(四)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”的规定,存在引发非洲猪瘟一类重大动物疫情扩散的重大风险。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(第六版)〉的通知》(农牧发〔2024〕17号)、相关处置要求,结合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(云农规【2023】2号)《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第34项:违法行为,对违反本法规定,屠宰、经营、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,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、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。 |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九十七条之规定。 | 主动履行 | 开元农业农村局 | 2026年9月15日 | |
2 | 武农罚〔2026〕12号 | 娄*园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(生猪)案 | 娄*园 |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二十九条“禁止屠宰、经营、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、经营、加工、贮藏、运输下列动物产品:第(三)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;第(四)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”的规定,存在引发非洲猪瘟一类重大动物疫情扩散的重大风险。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(第六版)〉的通知》(农牧发〔2024〕17号)、相关处置要求,结合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(云农规【2023】2号)《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第34项:违法行为,对违反本法规定,屠宰、经营、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,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、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。 |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九十七条之规定。 | 还未履行 | 开元农业农村局 | 未结案 |
| 上一条:行政处罚决定书( 武(高)林草罚决〔2026〕15号) |
| 下一条:行政处罚决定书 (武(插)林草罚决〔2026〕8号) |